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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关于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落实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03-22 作者: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落实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3年10月31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落实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些年来,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不断强化诉讼监督意识,探索完善诉讼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诉讼监督水平,在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较好地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了司法公正。但是,诉讼监督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监督责任感有所欠缺、监督范围有待拓展、监督手段综合运用不够、监督能力有待加强。为此,会议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认识。人民检察院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是省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成果。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务必端正执法理念,认真履行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职责。要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意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克服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主观心态,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预防与惩处并重、监督与支持并重,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进一步拓宽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范围。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不断拓宽诉讼监督范围。要逐步完善信息收集、筛选渠道,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对诉讼程序严重违法行为的监督、对定性明显错误或处理严重不公案件的监督,着力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刑讯逼供、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对刑罚执行、民事裁决执行、仲裁裁决执行活动的监督,力争使检察监督的触角延伸到诉讼活动的各环节和全过程,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三、进一步综合运用各种法定监督手段,努力提高自身监督能力。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水平和公信力。要制定诉讼监督工作制度,配备专兼职监督人员,特别是要配备好民行部门业务人员,不断加强对诉讼监督的研究和探索。在实际工作中,要综合运用对司法人员渎职行为调查、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员、提出检察建议、抗诉等多种监督手段,严格实施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借阅调取案卷等机制和制度,不断取得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实效。

四、进一步营造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氛围。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继续学习《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深刻领会和把握其精神实质。要主动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告诉讼监督工作设想和实施情况,提请研究、协调有关困难和问题。全市各级司法机关要强化接受监督意识,积极协调配合诉讼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再审文书送达、检察建议反馈、刑罚变更执行信息共享等制度及其操作规程,不断落实和完善内部、外部监督机制,切实做到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自觉接受检察监督,及时移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通过全市上下努力、多部门配合,形成诉讼监督的良好氛围,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推进“法治张家界”建设。